今天在教会收到了一个很棒的信息,讲员说了一个我听过了一百遍却还没有办法做到的道理,可是今天再听仿佛有不同的领悟。主要信息是说‘原谅’。如果说一个强奸犯奸污了别人的老婆,而受害者的丈夫因为怀恨在心而把强奸犯杀了。 而强奸犯的妻子因为失去了老公这个经济来源而失去了
安稳的生活。可是这位妻子却没有因为怀恨在心,反而原谅了杀她老公的罪人,作为案件唯一证人的她没有去举报杀人犯。杀人犯逃过了法律的追捕,和妻子过上安逸的生活。到最后强奸犯的妻子感动了上天,上天让她和孩子一生无忧,让她过回本来安逸却少了老公的生活。那在这个情况下,
到底是强奸犯的妻子因为原谅得到了祝福,还是杀人犯得到了原谅而被祝福?
这样想,视乎想多了一步,如果说杀人犯先原谅了强奸犯,那他就不会成为杀人犯。一个没有仇恨的世界自然是好,在这样的一个世界,刑事法视乎也没有什么作用了。这样一说难道,道德于宽容才是最终的王道?而事实中,大部分的刑事法也是从道德中的道理演变出来惩罚违例者的。
这令我联想到前一阵子马来西亚说要废死的时件,要废死不是说不好,可是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首先公民的道德意识必须要达到某一个层度。没了法律的约束至少还有道德的约束。在我看来,我的国家还是比较适合双管齐下。。。
PS:好久没有想过这样的大道理了,这个教会确实不错,脑袋不灵的时候去听听道理会让我有所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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